
近日,长丰县法院调处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,小娜和小红(均为化名)这一对同性恋爱朋友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友好分手,双方表示以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,小娜也放弃了要求小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10000元和6个月工资损失7500元的诉讼请求。
原告小娜和被告小红本来是一对好朋友,在一起时间久了,不料竟然产生了孽缘,直至发展成为同性恋爱关系,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,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,小娜开始谈男朋友了,小红很是不愿意,开始不断予以干扰,并用锐器割腕自杀相威胁,致使其后小娜所交的三个男朋友均与小娜分手。2007年2月份,小娜又交了一个男朋友,但小红竟当着小娜亲戚的面,以对质的方法告诉原告的男朋友,说明她俩之间的同性恋爱关系。尽管小娜的男朋友表示,只要小娜断绝与小红的关系,其仍然愿意和她结婚,但是其后小红仍每天到小娜上班的地点接小娜,不让小娜回自己的住处,强行要求小娜与其共同生活,为此小娜不再上班,误工达6个月时间之久。另外在小娜与男朋友同居已怀孕的情况下,小红仍然追着小娜不放,最终导致小娜与男朋友分手,小娜为此还做了人流手术。
无奈小娜将小红告上法庭,认为小红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青春损失,精神上受到了严重损害,并导致丢了工作收入,因此要求小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10000元和6个月的工资损失7500元。
针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,该院的法官接案后,认真细致地调查了解原、被告事情的起源经过,详细了解小娜和小红的思想动态,指出,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,小娜和小红之间的同性恋爱当前是不为社会大众所认同的,从道德上也不能被国民所接受,同时也是与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结婚条件相悖的;小红在小娜不愿与其保持同性恋爱关系的情况下,采用不当方法,实质上干扰了小娜的正常生活,理应停止侵权行为,同时双方均应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,展开新的生活。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,两人友好分手,表示以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,小娜也放弃了要求小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10000元和6个月的工资损失7500元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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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
袁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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