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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立法保障“同志”平等工作权
2007年12月13日 11:45 】 【打印

台湾立法部门今天初审通过将“两性工作平等法”更名为“性别工作平等法”,并将“性倾向”纳入性别工作平等法保障范围,更进一步保障“同志”工作权,未来雇主不得因为“性倾向”而在招募、进用、薪资、考绩、资遣及各项福利、训练等予以歧视。

而且以往雇主对于劳工申请育婴留职、生理假、产假、家庭照顾假等请求,只能送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,但未来将可由地方行政机关直接开罚。对于雇主因为性别歧视有各种工作差别待遇,罚则一律由1-10万(新台币,下同)调高到10-50万元。 

“两性工作平等法”已经实施五年,随着时代的进步,社会看待不同性向的态度也更开放,“立委”黄淑英认为“两性”无法涵盖“性别多元”的社会发展,因此提案将“两性工作平等法”修正为“性别工作平等法”,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,促进性别地位平等精神,进而保障不同性别者获得平等的工作权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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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编辑: 黄光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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